临沂市兰山区王某投毒杀夫案

电大刑法学1案例分析1.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临沂市兰山区王某投毒杀夫案】

临沂市兰山区王某投毒杀夫案

文章插图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有两种,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的行为即属于后者.构成此种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的特征.
本案中,王某出于杀夫的故意完成了投毒杀人行为,但在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结 果发生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2嫌疑人犯罪后能积极救人,采取弥补措施 。考虑犯罪未遂,而且受害人有悔改病主动救人,因此属于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应对其适用减轻或从轻判罚
法律问题1、周某是犯罪中止,因为她在准备投毒(开始犯罪行为)的时候,良心发现,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绝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这里周某就应该免除处罚 。
2、王某的是犯罪未遂,因为他已经开始了犯罪行为,即把药交给周某,但是因为周某(外界的原因)造成犯罪行为无法继续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法案情-----对于王某的得为应当如果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1王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回答:王某的行为故意投毒杀害其夫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理由:投毒行为如果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修改后刑法称投放危险物质罪).
2,对于王某的得为应当如果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回答: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她在犯罪过程中,有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