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律主观:
第六条在 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减少劳动报酬、计 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30日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法律客观: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

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民事证据规定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_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第五条_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第六条_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第七条_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
第八条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第九条_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下:
1、当事人的陈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陈述;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视听资料;
4、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民事诉讼证据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不同诉讼阶段,证据的内涵不同 。在起诉阶段,只要与案件事实有表面联系的材料都可能被认为是证据 。而随着诉讼的深入,原来被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可能会被逐步剔除,原来并不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又在不断加入 。因此,诉讼证据只有根据裁判的需要认识它、理解它,才具有法律意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时间是什么时候?
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 。根据规则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而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没有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当事人协商认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