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有变化吗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1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此次公告发布的政策较之前的加计抵减政策主要有以下重大变化: 01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由 10%改为 5% 原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抵减应纳税额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0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由 15%改为 10% 原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抵减应纳税额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03
2023年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一、正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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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按照当期知禅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灶猛蔽减额 。
二、分析隐州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
三、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申报表怎么填
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申报表应填写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
2023年小规模增值税最新政策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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