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没有上海市 工伤保险条例  , 只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这是根据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制度的 。下面是部分内容: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 的征缴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 缴纳工伤保险 费 。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 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 按照本单位缴纳 城镇养老保险 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 , 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 , 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浮动费率分为五档 , 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 , 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 , 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 。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 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 ,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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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上海2022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现代社会 , 如果劳动者发生 工伤 的话 , 它是存在着双重保障的 , 不仅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 而且 工伤保险 基金也会进行一定的报销 , 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 , 他们完全不用担心 , 很多人对此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 ,  上海 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一、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进行治疗 , 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 , 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伤情稳定后 , 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 , 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 报 社保 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 , 应当选择与市 医保 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治疗工伤所需 医疗费用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按照本市有关基本 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 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的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 , 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 , 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 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 法规 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 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 , 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 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 , 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 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 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 , 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 ,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 经鉴定委员会确认 , 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 停工留薪期 待遇)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 , 在停工留薪期内 , 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 经鉴定委员会确认 , 可以适当延长 ,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人员评定 伤残等级 后 , 停发原待遇 ,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 待遇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我们国家 , 如果上海当中发生了工伤的话 , 那么是有着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明确规定的 , 比如说规定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是按月支付 , 而且是按照原来的 工资 待遇不变 , 当然一般不能够超过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