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丘、荒沟、荒滩(洲),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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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辖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以下统称集体组织)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对农村土地进行统一发包时,本集体组织的所有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权 。本集体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必须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必须经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由发包方、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份 。
省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对承包合同文本进行规范 。第九条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起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取,并于领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承包方发放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式样,分别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方、承包方土地承包关系的凭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是确认承包方土地经营权的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确定专人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保管、查询等工作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批准:
(一)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的;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
(三)承包地被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服兵役、升学、服刑,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三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承包方有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代耕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五条 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或者第三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发包方也可以指导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第十六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包经营的土地加强用途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农地农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并安排专人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保障,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经县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的农村土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公正的原则,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
(三)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
(五)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服刑和刑满释放的人员;
(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八)其他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的人员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对于因村民居住分散或者人户分离等原因无法集中公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告知,保障有关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鼓励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
承包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公章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负责人的变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
不动产登记机构除按照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因土地承包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承包方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变更承包合同后,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污损、破损,承包方申请换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换发,并收回原证书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灭失、遗失,承包方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灭失、遗失声明,十五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补发事项应当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2021年最新土地法?《2021年土地政策新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3、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4、经县级人民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5、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6、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田并且常年不耕作的,不予补贴 。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第一轮 土地承包 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 。1997年国家出台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 关系的政策,要求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即从1998年开始到2021年止 。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 。2021年颁布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 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承包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类型农用地,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重点发展粮食生产,确保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六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二)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养子女;
(三)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条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服刑以及刑满释放的人员 。第九条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
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撂荒 。承包方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无法继续耕种的,发包方应当引导、支持承包方通过农业生产托管、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等方式进行耕种 。第十条 承包方和土地经营权人应当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承包地上建窑、建坟;
(二)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破坏原有的灌溉、排涝、道路等生产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
承包期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承包期内,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发包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十四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
前款所列土地的调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本条第一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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