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地方无立法权 , 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 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 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 , 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 , 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 , 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 , 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 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 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 , 继续有效 。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 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 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 , 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 , 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 , 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 , 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 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 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 , 继续有效 。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的范围包括《宪法》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 ,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文章插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 ,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 , 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设区市立法权范围法律分析: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 范围是比较宽的 。比如 , 从城乡建设管理看 , 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从环境保护看 ,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 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 。从目前49个较大的市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的领域看 , 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范围基本上都可以涵盖 。总体上看 , 这样规定能够适应设区的市地方实际需要 。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有哪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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