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作废分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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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得作废 。
二、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发票红冲 。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
跨月开错的普票,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输入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后核实信息无误后打印 。其睁拍谈具体的流程参考如下:
1、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填写信息后打印
2、进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界面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
3、上传成功后生成信息表编号
4、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
【专票跨月怎么冲红作废】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贺氏,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悉碰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专票跨月怎么冲红作废专票跨月只能红冲,不能作废 。具体步骤为:
1、首先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如果是普票,需要重新填写新的发票,点击发票填开,选择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打开之后在上面点击“红字”,输入需要红冲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确认无误之后找到对应的纸质发票,点击确定打印就可以;
2、如果是专票,登录之后点击左上角红字发票信息表,选择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写,选择销售方申请,把要红冲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输进去;
3、点击下一步,核实发票内容是否一致,打印信息表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
专票跨月作废怎么处理操作步骤是什么法律分析:专票跨月无法直接作废,只能通过开红字发票来处理 。步骤1.填开《信息表》 。步骤2.按情形,选择是购买方还是销售方申请,填写相应的发票信息 。步骤3.核对信息是否无误,如无误,点击“确定” 。步骤4.生成了信息表,可以按情形选择是否打印,如果是购买方填开的,且已经申报抵扣了,那么应该打印信息表,作为当月进项税转出的依据 。步骤5.导出信息表,然后上传 。步骤6.等待审核通过,通过后导出 。步骤7.依次点击“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 。步骤8.选择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表,然后软件就会显示将要开具的红字发票的票面信息,此时你需要认真检查核对,看是否有问题,核对无误后,下一个步骤就是将发票放入打印机,将红字发票打印出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个人的增值税发票抬头不写姓名,那这个发票就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信息不完整,无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 。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发票跨月作废怎么操作法律分析:跨月发票由于已经抄报税,那么发票就无法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以后,如果发生以下情形,购买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但是不符合作废条件;销货部分退回、发生销售折让 。
1、跨月的发票因则则为已经抄报税了,发票就无法作废了,因为开票系统上的数据已经上传到国税服务器里去了;所以只有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处理了 。
2、而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是需要购买方先在开票系统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好,上传国税局服务陆瞎器;等出现信息表编号后,然后销售方根据这个信息表编号再来开具红字发票的 。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孙悉棚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