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字头加台读什么

竹字头下面台字念什么竹字头下面台字,“笞”念(拼音)“chī” 。笞,部首为竹,笔画11画,五行为木 。
笞是指中国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 。《唐律疏议·名例》载:“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说明笞是对犯有轻微过错所使用的惩罚手段 。笞在中国奴隶社会已广泛使用 。
在古代,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规定 。汉代亦有笞刑 。文帝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用笞来代替肉刑,变成了惩罚重罪的一种手段 。景帝时,因加笞与重罪无异,往往笞未毕而人已死,幸而不死,亦不可为人,故减笞五百为三百,三百为二百 。不久,又改三百为二百,二百为一百 。同时定《箠令》(见刑具),规定以竹代小荆,箠长五尺,本一寸,末半寸,皆削平其节 。笞臀部,于笞时中途不得更人 。自是,受笞者得全 。然酷吏犹以为威,故笞仍为重刑 。魏晋时亦有笞刑,但妇女受笞刑不得笞臀而笞背 。南北朝时的杖刑,实即隋以后的笞刑,且多作为流刑、徒刑的附加刑,其数在二百以下不等 。如梁朝髡钳五岁刑及赎之者,皆笞二百 。北魏徒刑亦附加鞭笞 。北齐流刑除加鞭一百外,又加笞一百 。耐罪除各加鞭一百外,五岁刑加笞八十,四岁刑加六十,三岁刑加四十,二岁刑加二十,一岁刑不加笞 。北周流刑各加鞭一百外,又按途距分别加笞六十、 七十、八十、 九十、一百 。徒刑除加鞭刑外,亦附加笞刑 。徒一年加笞十,二年加二十,三年加三十,四年加四十,五年加五十 。
隋改鞭为笞,笞刑才正式定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最轻刑,用作对轻罪犯人的一种刑罚 。定为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凡五等,皆可以用铜来赎刑 。唐沿隋制,《唐律疏议·名例》载:“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楚,就是荆条 。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 。唐以前受笞部位,脊、臀、腿皆可受 。唐制:决笞者,腿部与臀部分受,如愿背、腿分受者,亦听其便 。宋沿唐制,亦分笞为五等,但允许以笞折臀杖,笞五十者折臀杖十下,笞四十或三十者折臀杖八下,笞二十或十者折臀杖七下 。辽无笞刑,但有木剑、大棒击背,类似笞刑 。金国旧制,轻罪笞以柳条 。元代笞刑分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凡六等 。笞杖大头径二分七,小头一分七,笞臀部 。明代笞刑沿袭唐、宋制,亦为五等,听以钱赎 。笞杖以小荆条为之,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七,小头径一分七,笞者小头臀受 。清朝笞刑因于明朝,也允许折臀杖 。但康熙时,改用“四折除零”的办法,即笞十者折四板,二十者除零折五板,三十者除零折十板,四十者除零折十五板,五十者折二十板 。把小荆条易为小竹板,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一寸五分,小头阔一寸,重不过一斤半 。

竹字头加台念什么簟
diàn
(1)
(形声 。从竹,覃声 。本义:竹席)
(2)
同本义 [mat] 。如:簟子(簟席 。竹席);簟纹(席纹)
(3)
也指用芦苇编制的席 [reed mat]
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 。――《礼记》

diàn ㄉㄧㄢˋ
(1)
竹席:竹~ 。~笰(车上的竹席篷) 。
(2)
竹名:~竹 。
郑码:MFKE,U:7C1F,GBK:F4A1
笔画数:18,部首:竹,
竹字头下面一个台念什么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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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读音:[chī]
部首:竹五笔:TCKF
释义:1.用鞭杖或竹板打 。2.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打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 。
详细释义
〈动〉
〈名〉
古代用鞭子或竹板拷打的刑罚。
如:笞杖(笞刑用的木杖);笞决(用刑决狱)
(形声 。从竹,台声 。本义:用竹板、荆条击) 用鞭、杖、竹板抽打
笞,击也 。——《说文》
【竹字头加台读什么】笞者可以教之也 。——《汉书·刑法志》
捶笞膑脚 。——《荀子·正论》
又如:笞楚(笞是竹片,楚是荆条 。用竹片荆条等物责打);笞挞(用板子、棍子拷打);笞服(拷打而使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