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陪护人员补偿标准

工伤陪护人员补偿标准工伤陪护费标准规定分为两种情况:【工伤陪护人员补偿标准】

工伤陪护人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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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工伤治疗期间;
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治疗期间护理费是按护理需要的人数计 , 给每人每月给开工资 , 工资数额由企业同受伤职工或是家属协商 , 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直到一个治疗期结束 。
工伤赔偿的标准:
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部分
1、停工留薪期工资;
2、护理费;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的部分
1、交通费;
2、伙食补助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离退休5年内的 , 如果劳动者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38条为理由而提出解除的每年递减20%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 在停工留薪期内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可以适当延长 ,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 停发原待遇 ,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 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 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 , 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 , 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 , 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 , 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 , 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


工伤陪护人员怎么算工资?对于造成工伤的陪护费用主要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 , 按月支付 。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 , 按月支付 。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
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 , 按月支付 。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
4、总的来说 , 根据职工对生活的自理程度 , 生活护理费的赔偿是不同的 。在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下 , 赔偿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时候则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 要是只有部分不能自理的话那么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工伤住院期间家属陪护费赔偿标准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按规定向劳动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职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 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 , 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 , 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 , 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 , 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 , 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 在停工留薪期内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可以适当延长 ,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 停发原待遇 ,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 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