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怎样的?【法律分析】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世界各国对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家庭、继承和不动产等案件方面 。中国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诉讼,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也有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诉专属管辖有哪些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文章插图
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民诉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
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 。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 。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
2、排除效力 。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 。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 。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 。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 。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法院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后者则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 。协议管辖具有改变法定管辖的效力,使原先没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取得了管辖权 。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 。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主要有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港口作业纠纷引起的诉讼以及遗产纠纷引起的诉讼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法律规定如下所示: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3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诉法解释》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2)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66条)
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所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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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牵连管辖怎么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有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之分,具体如下:
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