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忽赤制度蒙古和元朝的官名 , 汉译断事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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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忽赤制度名词解释】蒙古建国之初 , 司法行政事务简单 , 只设扎鲁忽赤总领其事 , 以分封领民和刑罚为主要职掌 , 是当时国家最大的司法行政长官 。
元朝立太宗正府 , 以诸王主持府事 , 设从一品高秩的扎鲁忽赤 , 审理四怯薛、诸王、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的犯罪案件和婚姻、驱良等户籍争讼 , 也审理汉人、南人的重大刑事罪犯 , 按检诸路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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