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2021新规定

2021版画像法以及实际收寄时如何应用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新的画像法,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快递和邮政包裹的实名制管理,更好地保障寄递物品安全和顾客权益 。【邮政法2021新规定】

邮政法2021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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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画像法规定,快递企业必须将顾客的个人身份证件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并存储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 顾客在寄递物品前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并由快递员进行扫描和录入操作 。
2. 快递员录入信息后,需要向顾客核对信息并进行确认,确保录入的信息无误 。
3. 快递员完成信息采集并存储后,需要在快递单上粘贴相应标签或条形码等标识符号,并告知顾客有关取件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
4. 寄递物品到达目的地时,收件人需要出示身份证原件或者提供取货码等信息以便核实身份,并领取相应物品 。
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画像法进行快递寄送和收取时,用户需要根据快递公司要求进行相关操作 。同时,在存储个人信息时也应当注意隐私保护问题,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 。
河北省邮政条例(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市场、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邮政设施建设,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鼓励快递企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件、快件收寄和运递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规划、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由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内容,明确独立占地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快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位置和规模,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业发展的需要 。
邮政运输网络建设应当纳入地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
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和村庄规划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村镇建设,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同时规划、设计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同步建设、验收 。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应当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扩建或者重建 。农村居民集中的区域应当设置邮政局所等邮政普遍服务设施 。
火车站、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公众服务场所,应当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根据服务需要在上述场所设置智能末端服务设施 。第八条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由政府统建的,邮政企业按规定无偿使用;由其他方出资建设的,邮政企业以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或者优先租用 。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划拨,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划拨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城市街道、商业区、社区等位置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邮政便民服务站等邮政设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给予支持,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保障村村通邮 。
邮政企业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妥收妥投协议,支持、指导村邮站建设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邮政企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信报箱的规格和样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没有信报箱设计或者不符合信报箱设计规范的住宅工程,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信报箱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范围,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的,不予通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本条例施行前,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据用邮情况自行负责补建,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补建,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信报箱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信报箱的管理、维修和更换,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江西省邮政条例(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快递业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普遍服务给予财力、物力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 邮政企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证用户合法权益 。
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快递业务,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七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组织制定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第八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予以公告;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后,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在农村逐步设置村邮站,并对村邮站兼职工作人员提供适当补贴,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
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和邮政企业商定,场所可以设置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人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 。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邮政企业委托村邮站代办竞争性业务的,应当支付代办费 。第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场所,并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商业区、旅游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等,应当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网点、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镇新建住宅楼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住房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信报箱间(群),供接收邮件使用 。信报箱、信报箱间(群)设置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信报箱、信报箱间(群)的规格和样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信报箱、信报箱间(群)建设应当与楼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城镇现有住宅楼房未设置信报箱或者信报箱间(群)的,由住宅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据用邮情况自行负责设置,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设置,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
信报箱、信报箱间(群)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信报箱、信报箱间(群)的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第十三条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必须用于建设非营利性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
前款所称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包括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件运输中心,邮件转运站,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
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政设施或者开展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