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

在民法中,如何界定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有!

民法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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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 , 过失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即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码注意 , 他只要稍加注意 , 损失本不会发生 。
一般过失又称缺乏善良家长的注意 , 即行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识、智力和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物所应有的注意;轻微过失即行为人缺少极谨慎而精细的管理人的注意 。“
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一直是罗马法以来被广为采纳的原则 。
重大过失的行为人欠缺一般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注意 , 其漠不关心的冷漠态度已达到极致 , 从而与明知(或故意)的心理结构在法律和道德的应受谴责程度上已相差无几 。
因此 , 在重大过失情况下排除善意的适用是合理的 , 也是公平的 。
因为这不是一种“可以原谅的错误”[11]轻微过失由于其要求的注意程度极高 , 在一般情况下的一般人可能都会犯此过失 , 因此 , 对于犯有轻微过失的人如果仅因此认定其非善意 , 是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苛求 ,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 。
况且 , 轻微过失在心理结构上与重大过失不可同日而语 , 它是一种完全“可以原谅的错误” , 因而在法律上它能够成为一种“合法的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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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
民法上的过失 , 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 。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 。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
1、普通人的注意 。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做为标准 。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注意到却没有注意 , 为有过失 。
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判断这种注意义务 , 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事项为标准 , 为一种主观标准 , 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 。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 应认定其为无过失;反之 , 则认定其有过失 。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这种注意义务 , 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相当 , 认为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 , 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 , 客观地加以认定 , 为一种客观标准 。
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 , 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 , 均不过问 , 只有依其职业斟酌 , 所用的注意程度 , 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 要求过高 。
【民法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典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哪些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 ,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办理 。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 ,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 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民法典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是什么民法典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是:
1、有侵权行为;
2、致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行为可以是损害的唯一原因 , 也可以是原因之一;
3、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4、产生了致害事实 ,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 ,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