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吗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时规定,除已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 。据此,我省除杭州、宁波外的其他九个设区的市也获得了地方立法权 。为及时落实好立法法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九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方案,并就杭州、宁波执行新修改的立法法涉及的有关问题作了研究和沟通 。落实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规定,实践中主要遇到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文章插图
一、关于立法能力
(一)九个设区的市需要建立立法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立法工作人员
为确保设区的市正确有效地行使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需要建立立法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立法工作人员 。
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规案在交付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前必须经过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 。为此,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法制委员会作为依法统一审议法规案的专门委员会 。目前,我省除了温州、湖州、舟山市人大设立了法制委员会以外,其他六个设区的市人大尚没有设立法制委员会 。
2.根据法律法规有关精神和立法实践,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设立立法工作机构,作为常委会专门承办立法具体事务的工作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具备立法工作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统一设立“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目前这些市已有的专门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改为“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
3.考虑到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将主要由政府起草并提出,同时设区的市政府也将同步开始制定政府规章,因此,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也应当配置必要的立法工作人员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可以设定 。
1、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 。
2、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3、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设区的市是指什么设区的市是指设立市辖区的市 。
宪法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其中设区的市与地级市概念类似,但有所不同 。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市,根据地级市的行政地位,为市辖区的上级,应设立市辖区,故全国绝大部分的地级市都设有市辖区,但是也有几个地级市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 。
设区的市有2种情况,一种是既设市辖区、又设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如湖南省永州市,江西省景德镇市等,这种情况占多数;另一种是只设市辖区,不设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的地级市,如湖北省鄂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等 。
与较大的市之间的关系
设区的市与较大的市是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设区的市包括了所有较大的市,较大的市是设区的市的一部分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
设区市是什么意思?设区市一般指设区的市 。
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其中设区的市与地级市概念类似,但有所不同 。
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市,根据地级市的行政地位,为市辖区的上级,应设立市辖区,故全国绝大部分的地级市都设有市辖区,但是也有几个地级市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海南省儋州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就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地级市,这四个地级市下辖行政区建制为乡级行政区,不是“设区的市” 。
2014年0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草案拟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设区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可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
中国共计289个设区的市 。
以上内容参考-设区市
省、直辖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 ) 备案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
扩展资料
【设区的市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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