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有哪些我们在买房时如果用公积金贷款是比较划算的,在贷款之前要先查询,那么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
一、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可以直接拨打商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查询;2.通过当地公积金网站进行查询,比如可以登录“河南住房公积金查询”就可以获取更多参保人的信息;3.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进行查询 。
二、如果巧用公积金
1. 用足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是受国家支持的贷款业务,贷款比较优惠,只要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都可以用足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使用贷款时应最大限度的用足公积金 。
2. 用足公积金使用年限
公积金贷款所产生的利率要比商业贷款少很多,所以在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时间和商业贷款的时限要设定好 。如果是夫妻贷款,夫妻都是同龄人的话,那么可以由丈夫作为贷款人,那么申请的时间就会越长 。但夫妻黏连相差很大,贷款人应由年龄较小的那方贷款,这样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年限就越长 。
3. 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顺序
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第一套房,应从公积金贷款再商业贷款,因为这样可以享受到公积金优惠利率的政策 。但购买的是第二套房,那么要先用商业贷款购买第一套房,然后再用公积金来贷款,这样可以节省利息的支出 。
4. 合理确定还款额度
公积金还款方式不仅便捷,而且还非常的灵活,贷款人只要每个月还清“较低还款额”后就可以随便确定后续的还款数额 。但公积金还款方式虽然灵活,但是也要合理的确定还款额度,防止在日后一次还款的压力过大 。
商丘公积金申请在哪个位置员工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应该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办理,而商丘市是一个大的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办事处由很多,在市区内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和地址如下:

文章插图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g105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北海路164号附近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梁园区管理部
地址:凯旋中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最后注明此判决为终极判决,还能再上诉吗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最后注明此判决为终极判决,还能再上诉吗答案:不能 。
解析:
一、不能再上诉的情形
当事人能不能提起上诉,关键在于判决书是否生效 。
1、一审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在上诉期内(判决上诉期为15天,裁定上诉期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2、《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为两审终审,即一个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自送达当事人或宣告后生效,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
二、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书不服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虽然不能再上诉,但并非没有救济途径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
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做出终审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出申请的时间为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 。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也可以决定由自己提审 。
再审时,对第一审法院做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一审程式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如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式审理 。
三、对再审申请被驳回,或者对已发生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
当再审申请被驳回,或是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生效,意味着人民法院的所有程式全不走完,对纠纷的监督处理不再有人民法院负责 。
根据2013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再审申请被驳回,或对生效的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向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生效的再审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
人民检察院接到抗诉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抗诉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提出检察建议及抗诉 。
希望对您有帮助 。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还能提起上诉吗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以,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就不能再上诉了 。
《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下达后还可以再上诉离婚吗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建议二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后再次起诉 。
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后,是否还能起诉二审为终审,不能上诉,可以申请复审!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初级法院来执行合法吗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基层法院来执行是合法的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县人民法院判决不生效被告方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会有差别很大么伤残纠份案《刑事诉诉讼法》
1、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阶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阶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
高阶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阶人民法院核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的回复应该坚持的原则是依法办事(行政、指导等等)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45亿走私案判决结果2014年以后的生效判决可以在最高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2014年以前的判决需要到做出判决的法院查询 。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网际网路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网际网路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网际网路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阶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
中国裁判文书网::court.gov./zgcpwsw/
2016年商丘中级人民法院隋强案判决书是这个判决吗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403民初4206号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商丘市 。
法定代表人蔡勇,该单位主任 。
委托代理人曹亚斌,系该单位职工 。
被告隋强,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
被告王凤琴,女,汉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隋帛芳,女,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系两被告之女 。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隋强、王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6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曹亚斌,被告隋强、王凤琴的委托代理人隋帛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称,2014年6月10日根据被告的申请,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宋城支行借给被告住房公积金13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即从201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0日止 。被告贷款后经过多次催收,至今已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11696.18元被告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为维护我单位及光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被告一次性清偿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119710.82元(本金116638.66、利息3072.16元)及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和罚息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被告隋强、王凤琴庭审时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但有以下情况需要说明:1、宇鑫国际是我们的唯一住房,房子又是生活的必备品,隋强已开除公职,出狱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我恳请法官酌情考虑隋强出狱后的居住问题,可不可以为他保留出狱后的住房租金及最低生活保障 。2、隋强次女王丁可尚未成年,目前正在就读高中,无任何经济收入,没有生存能力,我恳求法院能够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王丁可读大学的费用,让她能完成学业,独立生存 。3、隋强该套房屋自2014年6月10日向住房公积金贷款13万元整,因隋强无法独立偿还贷款,隋帛芳借款给被告隋强、王凤琴还贷款共计17405.8元,恳求法官将隋强借隋帛芳的房屋贷款钱从隋强的房屋折价款后扣除,返还给隋帛芳 。
根据本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援?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支援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存在 。证据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已领取该借款合同的借款 。证据三,借款人单位证明,贷前调查笔录,证明被告在我单位存在借款事实 。证据四,被告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及借款人身份 。证据五,个人贷款对账单,证明被告实际欠款本息结算情况 。
被告隋强、王凤琴为支援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四份个人贷款还款凭证,证明被告的女儿隋帛芳一直在替两被告偿还贷款共计17405.78元 。
庭审时,被告隋强、王凤琴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均无异议 。
庭审时,原告对被告隋强、王凤琴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
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被告隋强、王凤琴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与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原告对被告隋强、王凤琴的女儿隋帛芳一直在替两被告偿还贷款共计17405.78元的举证无异议,可以作为被告的女儿替被告隋强、王凤琴还款的有效证据使用 。
依照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10日被告隋强、王凤琴与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签订了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14年3月7日,被告隋强、王凤琴与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抵押合同;2014年6月10日,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签订了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13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0日止;贷款月利率为3.75‰,本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本合同将按新的利率执行 。在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自下一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解除合同的方式: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三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该笔借款被告隋强、王凤琴自愿用位于商丘市南京路归德路宇鑫国际广场第1号楼4单元25层2505号房作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违约责任:借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在还款期内归还借款本息,委托人对贷款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利率3.75‰计算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利率3.75‰计算复息,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和实际拖欠天数以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率收取违约金 。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6月10日依法委托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按合同约定将借款130000元借给被告隋强 。被告隋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偿还借款已超过3个月 。截止到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14日,被告隋强、王凤琴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8624.02元,利息3072.16元,共计11696.18元未还 。现查明,被告隋强、王凤琴的女儿隋帛芳已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替被告隋强、王凤琴偿还借款17405.8元 。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与被告隋强、王凤琴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本案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受委托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为被告隋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130000元,被告隋强、王凤琴则违反合同的约定,逾期还款累计超过了3个月,依合同约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应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规定,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隋强、王凤琴一次性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 。因此,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被告隋强、王凤琴共同偿还借款本息11696.18元及2016年6月1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援 。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与被告隋强、王凤琴签订的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
二、被告隋强、王凤琴一次性偿还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息11696.18元(2016年6月1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的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三、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
四、驳回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一审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被告隋强、王凤琴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账号:80×××11),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审 判 长金士军
审 判 员苏 醒
代理审判员张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孙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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