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01【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专项附加扣除共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个项目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至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 , 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 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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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至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 , 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 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2、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 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 , 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 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 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 , 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 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 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5、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根据所在城市按每月1500/1100/8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 , 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
6、赡养老人
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 , 非独生子女和其他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定项扣除 , 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被赡养人指年满60岁的父母 , 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标准一、纳税人的子女在年满3岁后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和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 , 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 , 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 。其中 , 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 , 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实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是指个人所得皮或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是:
1、子女教育费 。纳税人的子女在年满3岁后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和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 , 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费 。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 在规定期间可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 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 , 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费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 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 , 累计超过1.5万元部分 , 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 , 在8万元限额宏握行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费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 , 其贷款利息支出 , 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 , 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蔽哗标准的50%扣除;
5、住房租金费 ,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 ,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其他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 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 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 , 且双方在当地均没有住房而各自租赁住房的 , 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 , 且双方在两地均没有住房而各自租赁住房的 , 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6、赡养老人费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 , 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 , 其中 , 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 , 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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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法律主观:
1、儿童教育:1000元/月/儿童对儿童教育分为两个阶段 , 一个是3岁-小学前的学前教育 , 另一个是全日制学历教育 , 包括小学.中学.高中.高中.大学(包括专业.本.硕.博) 。在这两个阶段发生的儿童教育费用 , 父母个人可以按每个儿童每月1000元的标准申请税前扣除 。2、继续教育:400元/月/人或3600元继续教育费用也分为两类 。一个是个人进行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包括专业.本.硕.博) , 个人按400元/月/人的标准申请税前扣除 , 扣除最长时间为48个月 , 二个是技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教育 , 个人取得相关证明书的年份按3600元的标准申请税前扣除 。3、大病医疗:1、5万医疗保险结算后个人负担的费用≤8万(本区间内的费用实际扣除)个人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 , 以个人已经用医疗保险结算为前提 , 个人负担的费用金额已经超过1、5元 , 个人可以按8万元以下的标准申请税前扣除 。4、住房贷款利率:1000元/月(最长240个月)关于住房贷款利率 , 仅限于第一家 , 而且只有一家 , 个人可以按1000元/月的标准申请税前扣除 , 扣除的最长期限为240个月 。请注意 , 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 , 不能同时享受税前扣除 。5、住房租金:1500元/月或1100元/月或800元/月住房租金 , 应根据个人居住城市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扣除标准 。个人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如深圳)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按1500元/月标准申请税前扣除的个人居住城市管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人 , 按1100元/月标准申请税前扣除的个人居住城市管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人 , 按800元/月标准申请税前扣除 。6、赡养老人:独生子女2000元/月或非独生子女分配2000元/月赡养老人费用 , 申请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是老人必须满60岁 , 如果是独生子女 , 可以按2000元/月的标准申请扣除的兄弟姐妹 , 各姐妹之间按总额2000元/月的限额标准选择平均分配约定分配或指定分配方式之一进行税前扣除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 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 , 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 ,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 , 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 ,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 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法律分析: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 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2、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 , 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 , 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

3、一个纳税年度内 , 大病医疗支出 , 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

4、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 , 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在偿还贷款期间 , 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纳税人不得扣除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 , 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 , 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 , 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 , 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 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 , 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 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 均适用本法 。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 , 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 ,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