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十大类共多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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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十大类共多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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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职业病分为几大类几种我国法定职业病有10大类132种,分别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分几大类多少种?十大类115种 。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分别是:  尘肺病(13种)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 职业中毒(56种) 、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 职业性皮肤病(8种)、 职业性眼病(3种) 、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 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其他职业病包括: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
扩展资料: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职业病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包括几大类多少种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18种,类别仍为10类 。
扩展资料
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硬金属肺病
白斑
爆震聋
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溴丙烷中毒
碘甲烷中毒
氯乙酸中毒
环氧乙烷中毒
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冻伤,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莱姆病
毛沸石所致肺癌
胸膜间皮瘤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职业病十大类共多少种】β-萘胺所致膀胱癌
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参考资料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危害分类一共有几类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分别是:尘肺病(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其他职业病包括: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
职业危害因素是造成职业病的原因 。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修订,将主要的职业危害因素分为6类:1、粉尘:包括矽尘、煤尘(煤矽尘)、石墨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等 。

2、化学因素:包括铅、汞、锰、镉、磷、砷及其化合物等;以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气、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等 。3、物理因素:包括高温、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噪声危害等 。

4、放射性因素:包括紫外线、放射性物质、红外线等 。

5、生物因素:包括炭疽杆菌、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等 。

6、其他因素:包括氧化锌、二异氰酸甲苯酯、嗜热性放线菌等 。

危害产生的原因:

所有危险、危害因素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从本质上讲,之所以能造成危险、危害后果(伤亡事故、损害人身健康和物的损坏等)均可归结为存在能量、有害物质和能量、有害物质失去控制两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并导致能量的意外释放或有害物质泄漏、散发的结果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