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什么意思啊?一、正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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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退税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 ,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烂陆判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 。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 , 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其中 , 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 。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 ,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 。
二、分析详情
所谓的留抵税额 , 简单可理解为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 , 即出现了留抵税额 。进项税指的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候支付的增值税额 。而销项税 , 则指销售时收取的增值税额 。一般而言 , 形成留抵税额的原因有很多 , 比如集中投资、货物生产周期较长等 。
三、国际上对于留抵饥改税额的处理方式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国际上悉御对于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是允许纳税人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当期退还 。同时 , 允许退还的国家或地区 , 也会相应设置较为严格的退税条件 , 如留抵税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 。每年或一段时期内只能申请一次退税 。只允许特定行业申请退税等 。留抵退税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 , 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 , 尚未全部实现销售 。投资期间没有收入等 。此外 , 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 , 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 , 也会形成留抵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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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那么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 , 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 , 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 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进项构成比例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通过我们上面的介绍 , 相信网友们对“增量留抵概念”弄懂了 , “符合条件”也清楚了 , “计算方法”也明白了 , 那么 , 还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呢 。
特殊情况
自2019年6月1日起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准予办理留抵退税 。对于符合退税条件 , 且不存在公告所列情形的 , 税务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核 , 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
2.暂停(终止)办理留抵退税 。对于符合退税条件 , 但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 , 或存在未处理的相关涉税事项等情形的 , 明确先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
增量留抵退税额怎么计算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 ,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增量留抵税额 , 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 不再区分行业 , 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 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以下简称2019年39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 以下简称2019年20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 以下简称2019年84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以下简称2020年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以下简称2020年4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