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2与3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资本工具不同
【巴塞尔协议特点比较】

文章插图
银行资本范围的定义更严格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资本工具仅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巴塞尔协议II》中专门用于抵御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市场风险所需资本应与信用风险同等对待 。
2、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同
根据《巴塞尔协III》,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将由《巴塞尔协议II》规定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
3、二级资本内容不同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二级资本必须能在银行破产清算的条件下吸收损失,取消了《巴塞尔协议II》中的二级资本子项 。
扩展资料
中国执行《巴塞尔协议III》的发展现状
中国官方已向银行发布一份正式的时间表,要求其实施更严格的《巴塞尔协议III》资本金要求,此举终结了数月来围绕相关规则将如何分阶段落实的不确定性 。
中国监管机构最初表示,他们将以极快的速度推动实施新的资本金标准,但在各方担忧实力较弱的银行将如何筹集必要股本之际,监管者转而采取了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 。
中国大型银行最迟在明年底必须达到9.5%的资本充足率,在2018年底达到11.5%的资本充足率 。这样的安排使它们有一个六年的过渡期来达标 。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
1988 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 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 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 有 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 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 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 档次:分别为 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 四个档次 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 数 。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 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 4%) 。银行资本充 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 1992 年底止,到 1992 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 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 8%的要求 。
1988 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 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 三是受 70 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 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
《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的区别?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英文简称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
巴塞尔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对银行监管原则和标准的统一化进程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从风险加权资产界定、操作风险、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几个方面比较了巴塞尔协议I与巴塞尔协议II的不同,展现了“新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监管思想的发展 。
以下哪些是巴塞尔协议ii的特点“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三大支柱”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 。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 。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 。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
2、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 。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 。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 。其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 。
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 。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 。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 。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
巴塞尔协议三部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 。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 。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 。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
9.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 。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 。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 。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
10.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 。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 。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 。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
11.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筹,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 。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
12.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 。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 。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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