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争议如何处理人事可采用下列方式来处理劳动纠纷:居中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建议当事人找调解组织来进行调解;建议找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或者建议当事人依法向法院起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章 仲裁庭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
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十四条 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
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 。第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 。仲裁场所应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 。第十七条 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以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第十八条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第四章 仲裁员第十九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之日起,即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 。
担任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 。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被聘任的仲裁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
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文章插图
【劳动人事争议】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申请劳动仲裁、法院起诉 。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调解决 。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
人事争议仲裁都有哪些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间的人事争议的部门 。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几个相关法律问题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标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 *** 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依法决定 。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 *** 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 *** 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 。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 *** 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
人事争议处理有何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劳动法》就劳动争议的解决问题作了下列规定: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式 。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
(1)协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
(2)申请调解 。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3)仲裁 。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4)起诉 。如果劳动者对劳动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是指哪些争议?急!猎律网解答:
1、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责任法律有哪些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劳动争议由哪个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六尺巷这个故事争议的是什么权利,相关法律有哪些“六尺巷”的典故之所以成为一段历史佳话,源于张家与邻里之间的土地纠纷 。按现行法律的角度,即相邻关系 。对此《民法通则》《物权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其精神实质,与“六尺巷”故事中蕴含的人生哲理是一脉相承的 。
一、故事概况:清康熙年间,张英担任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 。他老家桐城的官邸与吴家为邻,两家院落之间有条巷子,供双方出入使用 。后来吴家要建新房,想占这条路,张家人不同意 。双方争执不下,将官司打到当地县衙 。县官考虑到两家人都是名门望族,不敢轻易了断 。
这时,张家人一气之下写封加急信送给张英,要求他出面解决 。张英看了信后,认为应该谦让邻里,他在给家里的回信中写了四句话:千里来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家人阅罢,明白其中含义,主动让出三尺空地 。吴家见状,深受感动,也主动让出三尺房基地,“六尺巷”由此得名 。
张英,字敦复,号乐圃,安徽桐城人,清朝官员,六尺巷典故主角 。
邻居吴氏,历史未载明其身份,一般多认为是经商或读书的平民 。
二、法条连结: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2、〈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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