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真正身份犯以及不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依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身份犯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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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这种身份,则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例如,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换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
注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从重处罚的根据 。这种特殊身份,也可以称为加减的身份 。作为客观构成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
刑法中的真正身份犯与非真正身份犯的区别是什么?如何确定其是否是共犯?一、区别
1、身份性质不同
真正身份犯中的身份,是定罪身份 。
非真正的身份犯中的身份,是量刑身份 。
2、犯人的身份不同
非真正身份犯的范围涵盖非常广,而真正身份犯往往是国家公职人员
3、连带责任不同
非真正身份犯由于不是定罪身份,往往连带、共犯不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真正的身份犯 。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二、如何认定共犯
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不真正身份犯时,固然构成共同犯罪,但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 。
例如《刑法》第243条第2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故意实施诬告陷害罪时,构成该罪的共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适用该规定从重处罚 。”
事实上,除了身份以外,对其他特定的主观要素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也应按上述结论处理 。
例如,某种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为要件,不具有该特定目的的某甲,明知某乙具有该特定目的,而与之共同故意犯罪的,成立以该特定目的为主观要素的犯罪的共犯 。
同理,如果特定目的影响刑罚轻重,则对无特定目的的共犯人适用通常之刑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凡参与以特定的个人要素为构成要件要素之犯罪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要素,仍是共犯;因特定的个人要素致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人,仍科处通常刑罚 。
扩展资料: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
参考资料:
刑法——人大网
刑法“非真正身份犯”是什么?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真正的身份犯 。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0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这时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成了加重刑罚的身份,称为加减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