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

上海交规新政策上海新交规(上海2021限行政策)新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在非机动车通行、停放等方面有了新的相关规定 。另外,对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行业电动自行车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安全管理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为缓解道路拥堵、改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

文章插图

自2021年5月6日起,每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沿杨浦大桥地面投影—宁国路—黄兴路—中山北二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南一路—中山南路—南浦大桥地面投影—龙阳路—罗山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不含上述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除外,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
法律依据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限行范围:市中心内环内地面道路,且不含边界道路,具体以标志设置为准 。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在内环以外道路及边界道路行驶,不受限行措施影响 。限行时间为工作日交通早晚高峰各2小时,即7时至9时、17时至19时,工作日非交通早晚高峰及周六、周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不限行 。
限行车辆:本次地面道路限行措施限制通行的车辆是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
限行方式:包括“从限行区域外驶入限行区域”和“在限行区域内通行”两种情况 。即:在内环外的外省市号牌小客车不得在交通早晚高峰时段驶入内环内,位于内环内的外省市号牌小客车交通早晚高峰时段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你有了解过嘛《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将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曾一度,对于盈浦街道民佳社区而言,居民私拉电线或者将电动自行车推进电梯等行为也是屡禁不止 。如今,居民区通过充电桩全覆盖和电瓶车阻车感应系统,一方面解决了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难,另一方面也有效杜绝了各类安全隐患 。

电动车作为城市的短途代步工具,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容易引发“飞线充电”等火灾安全隐患问题 。因为有了智能充电桩的出现,以上问题已不再成为困扰小区住户的难题了 。据居民区负责人介绍,小区76个非机动车车棚全部安装了智能充电桩,可以满足近1600名住户同时充电 。蓝白相间的充电箱、白色的线路连接在棚架上,一个个电源插头有序排列,有数辆电动车正在充电 。下午2点多,外出回来的居民张老伯把电动自行车停到车棚,找了个空位开始充电 。他告诉采访人员,小区设置的智能充电桩,解决了住户电动车充电难的问题,以前需要拉电线才能给电动车充上电,极其麻烦而且不安全 。现在,智能充电桩只需要扫下码,便可以充上电,而且设置科学合理,规范美观 。若在充电过程中出现短路等线路问题,充电设备会第一时间自动断开电源,防止电线起火 。与此同时,还在小区内试点安装电瓶车阻车感应系统,只要有住户推着电瓶车进入电梯,电梯门就会无法关闭,并且厢内会不断发出语音提示 。“电瓶车禁止入内,电瓶车禁止入内……”当物业工作人员把电动自行车推进电梯时,马上就发出了警报声,电梯也同时停止了运行 。本月,居民区将在剩余的高层电梯内全部安装上这个“黑科技”,杜绝电瓶车再进电梯 。

安馨电在技术研发上的投入屡破新高,安馨电充电桩研发团队经过深入住宅区、厂区、园区、商圈、学校等地调研用户需求,研发智能电瓶车充电桩,通过智能化解决方案,让充电更安全更便捷 。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安装要先考察一下自己有没有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场地,场地是首要的,比如小区等场地,有了场地,才能去跟小区物业方面的负责人去谈安装这个事 。跟小区物业谈合作这件事,就是谈分成,毕竟电动车充电桩是一个可以盈利的项目,小区物业提供场地让你安装,你给物业分成,也能得到一些收入 。一般是合作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物业向你收取电费,这个电费是物业来定的;第二种是利润分成,至于分成多少,这个全靠自己谈了,如果自己能尽量争取一些,那就是赚的多一些了 。
上海普通自行车停止上牌对的,现在自动车不用上牌 。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
第十三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三)人力三轮车(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
第十四条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
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
商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其他相关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 。第七条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淘汰等措施 。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道路运输、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
2021上海电瓶车头盔规定新《上海市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骑电动自行车必须要佩戴安全头盔,为了凸显管理条例执行的力度,相应处罚也是非常严苛的 。
根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三) 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四) 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五)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
其中第五项就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
法律依据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四)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