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有哪些

预约合同内容有什么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 。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 。
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预约合同是什么意思?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合同 。具体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 。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关于预约合同、本约合同;利己合同、利他合同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此类合同是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为标准划分的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个合同的合同,本约,是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意义在于,预约合同以订立本约为债务,重在当事人之间的信用,故预约合同的债权债务不得让与 。
在预约效力的具体表现上,预约与本约有本质区别 。正如预约概念所揭示,预约是为将来成立本约而订立的合同,它所产生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是指向在未来成立本约,因此,预约的效力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条件缔结本约 。如一个应当履行登记手续而尚未履行登记手续的合同,该合同即为预约,它所表现的效力就是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使该预约之本约得以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而导致不能履行登记手续,以致于本约不能成立,则该方当事人就应该承担违反预约责任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此时本约并未成立,当事人违反的只是预约,而不是违反了本约 。因此,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只能是违反预约责任,而非违反本约责任 。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法律主观: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未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简称预约;本约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预约和本约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 。预约与本约有下列差别:1、订约时间不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 。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 。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2、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 。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则直接具备履行内容 。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 。我们平常买房与开放商签订的约定双方必须多长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的就是预约合同,后来在规定时间内按约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本约合同 。
法律客观:

预约合同有哪些

文章插图
【预约合同有哪些】《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