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比率

巴塞尔协议III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是多少啊巴塞尔协议III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x0d\x0a《巴塞尔协议III》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其中,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此外,各银行还需增设“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 。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 。新监管标准将在2013年1月1日起逐步分阶段实施,到2015年1月1日完全达标 。\x0d\x0a最低资本充足率是资本金与各类型资产(贷款和持有的证券)的风险加权平均值的比率 。最低资本充足率是为了保证银行的流动性,是银行为了满足客户合理的贷款需要和提款要求的,是银行的最后防线,可以限制银行的风险资产比例 。\x0d\x0a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又叫一级资本和产权资本,是指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它是银行资本的构成部分,至少要占资本总额的50%,不得低于兑现金融资产总额的6% 。
巴塞尔协议最新版规定的核心资本至少占全部资本的比例4.5% 。
根据巴塞尔协议最新版本的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至少应占全部资本的4.5%,而非核心资本至少应占全部资本的6% 。
巴塞尔协议是一项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俄罗斯等国在2015年签署的协议,旨在限制伊朗核计划,以防止其发展核武器 。
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如下:

巴塞尔协议比率

文章插图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 。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 。
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 8% 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 。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以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
2、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管:
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 。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 。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纪律:
市场纪律的核心是信息披露 。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 。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 。为了提高市场纪律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致力于推出标准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 。
【巴塞尔协议比率】《巴塞尔协议》的签订意义: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 。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 。
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
以上内容参考:-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对最低资本率和核心资本率的要求是多少计算公式是什么《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签署国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8%,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为银行风险加权总资产的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即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4% 。

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100%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100%

拓展资料: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英文简称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从1988年实施它的1988年资本协议以来,十多年时间已经过去 。十多年来,一方面,巴塞尔协议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 。

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融创新(经常采取规避资本充足规则方法)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 。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责难 。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那次建议发出后,陆续收到不少评论意见 。在考虑这些评论意见和征求国际银行界及其监管者建议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1年1月16日提出了一个更加全面、具体的新建议,并在2001年5月31日前向全世界征求意见 。

收到的评论意见将在BIS(国际清算银行)网站上发布 。委员会计划在2001年底出版新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2004年起正式实施 。

核心:

巴塞尔核心原则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本 。此后,核心原则评估方法2相继出台 。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 。

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 。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再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中利用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 。然而,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

由于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 。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 。

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 。实践证明,1997年的架构运转良好 。因此,委员会不考虑对核心原则进行大范围的修改,而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现行架构需要修订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与时俱进 。

修订工作不会在任何方面对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会对依据1997年的框架对有关国家的评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