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律师如何才能够从事证券法律业务1、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 。
2、其次由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
3、最后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并满足申请条件即可 。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法规的切实施行,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是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所作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制作各种有关法律文件等活动 。第四条 凡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
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三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经过司法部、证监会或司法部、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和考核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含本数,下同)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 。由律师事务所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以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审核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 。
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
2、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
4、专业人员人数及结构;
5、主要业务范围;
6、专业人员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
7、三名以上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律师的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8、司法部和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根据规定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的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净收入的10% 。有关购买保险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向证监会及公众提供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意见书)且拒不纠正的律师,由证监会会同司法部吊销该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从事该业务的资格 。
当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因调离、吊销资格证书或停止从业资格等原因不满三名时,应及时向司法部和证监会报告 。司法部与证监会有权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增至三名以上之前停止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第八条 司法部、证监会应当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凡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司法部、证监会备案,提交该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情况 。司法部、证监会审核认可后予以公布 。已获得认可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每年须重新申报一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会同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从事证券律师需要的具体条件:

律师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文章插图
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证券律师 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并审查、修改及制作其它相关法律文书的专门律师 。
证券律师禁止规则: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
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
【律师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 。
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要证监会批准吗不需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不受资格限制 。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经历了从审批到不受资格限制的过程
根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3年1月12日颁布实施的司发通[1993]008号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需要批准做出规定 。根据该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
2002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该通告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
(二)司法部和证监会监管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不代表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不受限制,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2007年5月1日实施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
三、总结
1、从1993年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需要获得证券从业资格 。
2、1993年1月12日至2002年11月1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经过批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
3、自2004年2月1日起,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需取得保荐人资格 。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
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