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杜培武案公安部专家是谁

什么是杜培武冤案?从中可以看出什么问题?杜培武案的简单经过: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时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随后王晓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怀疑为作案凶手,经过70多天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高强度的侦查和审讯,杜培武屈打成招,于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杜培武上诉,二审改判杜培武为死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12月8日,杜培武被送到关押重刑犯的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就当杜培武已经心灰意冷,绝望的写下遗书的时候,案件峰回路转,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机关破获杨天勇等抢劫杀人团伙案,缴获王俊波被抢手枪(七七式,枪号:1605825)等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认1998年4月20日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办案人员发现所谓“杜培武报复故意杀人”纯属子虚乌有,于是经上级同意,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告杜培武无罪释放 。
从民警到死囚,再从死囚到民警.杜培武经过了一生最坎坷的路 。杜培武虽然已经澄冤昭雪,但是它的惨痛遭遇不得不让人深思 。仔细地分析杜培武冤案的整个过程,可以从一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虽然证明责任理论是从民事领域发展起来的,但是刑事诉讼领域证据责任分配更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证明责任由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担任,但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人民法院将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由控方承担败诉后果,可见在我国已经承认了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 。
然而,在杜培武案审判过程中,审判长不但对杜培武的申辩视而不见,而且几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 。这种严重明显违背举证责任的原则,把举证责任推向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
无论在哪一民主法治国家,都不会让一个人去自证其罪,每个人都有辩护和沉默的权利 。而且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处于被控制的状态,律师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又处于弱势地位,由犯罪嫌疑人来找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明确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担任 。
二:证据禁止规则
证据禁止规则包括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证据取得禁止是对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过程中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证据使用禁止则指违反取得禁止规范所得的证据在诉讼中应予排除 。这就是要求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禁止刑讯逼供、诱供、骗供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46条规定了重证据不重口供,在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然而,在杜培武案中,据杜培武的陈述,他遭到了办案者十分野蛮十分残酷的刑讯,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极限,在酷刑下被迫承认自己实施犯罪 。甚至为了取得法官的注意和信任,当着包括法官、公诉人、律师及几百名旁听者的面扯出被打烂的衣服证明他曾经遭到刑讯逼供,来证明他过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然而可惜的是都被法官无视,而且这些来自刑讯逼供的证据法官都已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充分于用入案件判决之中 。由此可见违反证据禁止规则是造成冤案最主要的原因 。
三:自白的证据能力
纵观我国两千多年的法律传统,“罪从供定”、“无供不定案”的思想一直是刑事审判的主流指导思想,甚至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刑事诉讼领域,还残留着“重口供、轻证据”的影子 。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办案人员为获取口供经常采取一些非正常甚至极端的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导致刑讯逼供和冤家错案的频发 。杜培武案就是在这种错误的思想下,遭受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且法官轻信被告人的供述,在没有找到犯罪凶器,那把“七七”式手枪的情况下,只是以杜培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及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等证据定案,证据明显不足 。在这证据力不足的情况下仓促结案,造成冤案也是在所难免的了 。
四:证据的来源及办案思路
在我国的一些法官为消除社会影响,争取快速结案,通常轻信自己的感性认识,先入为主,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违反程序规定,通过口供寻找证据,然后捏造证据来证明口供的成立,以这样的论证方式,来破案 。在杜培武案中是非常明显的,办案警察先拘留杜培武,然后3天3夜不让他睡觉以交代问题,然后进行测谎,接着刑讯逼供取得口供,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最后公诉、定案 。一套流程,违背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违背无罪推定,虽然很多时候能够快速结案,找出真凶,但也很容易造成冤案 。
总之,从杜培武冤案的教训中,不难得出:如果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能够摒弃“先去为主”、“重口供,轻证据” “罪从供定”的错误思想,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明确举证责任,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正当的程序,冤案才能防患于未然,法律才能更大的实现正义.
李久明的案件法理“无罪推定”才是办案准则
杜培武冤案的详情,杜培武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民警,其妻与云南省某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有染 。一天,杜妻与王某在汽车中双双被枪杀 。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公安人员在对杜培武进行询问时采用了多种刑讯手段逼取其口供 。杜培武忍受不住刑讯,被迫承认了所谓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判处杜培武死刑,二审法院改判杜培武死缓刑 。真凶因另案案发,供认系杀害杜培武之妻和王某,案情大白于天下,杜培武冤案得以昭雪 。
李久明案与杜培武案有诸多相似之处 。在庭审时,两人均提出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 。杜培武在庭审时出示刑讯证物———血衣,李久明所写的控告书多处提到讯问人员的多种刑讯行为 。杜李二人所提出遭到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主张,法院培养采纳 。
尽管杜李二人百般申辩,案件本身疑点丛生,但最后两人均被判处死缓 。
杜培武一案被害二人均已死亡,但由于案件证据存在矛盾之处,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为留有余地将杜判为死缓刑,杜培武不幸中之万幸,在真凶落网后重获自由 。
李久明一案,犯罪嫌疑人蔡明新另案被判处死刑 。蔡在被判死刑后供述自己曾于2002年7月12日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入室抢劫、杀人经过 。至此,李久明案峰回路转 。
杜李两案均系疑案,学术界对疑案有三种定义:一、疑案是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判决的案件;二、疑案是指罪与非罪难以认定的案件;三、疑案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和此罪与彼罪界限不清的案件 。疑案在证据上看是在定罪情节上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人为何人,犯罪事实的具体内容和情节都无法准确判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疑案恰恰无法作到这一点,犯罪人是何人,犯罪的具体情节,现有证据难以得出排他性的结论,证据之间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正由于疑案证据存在上述缺陷,无法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对疑案作出“疑罪从无”的处理主要是基于人权保障的考量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体现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之所以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是因为“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便公认的一项重要司法准则 。“无罪推定”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根据“无罪推定”,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之前,应当在法律上推定其无罪 。
但是相当一部分公安司法人员头脑中尚存“有罪推定”概念,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信奉罪从供出,对被讯问人滥施刑讯毒刑,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
确认无罪推定,可以正确地处理疑案 。依照无罪推定原则,控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控方对于指控的犯罪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我国的有罪证明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必须与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有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它一切可能性的惟一结论 。
从赵作海案件看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从1994年2月到2003年5月,我国侦查机关先后立案侦查的几起刑事大案,后经审判机关判决,最重的死缓、无期,最轻的有期徒刑15年 。然而,这些判决都是错的,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之发生,极大的刺激了国人神经,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强烈质疑,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信誉 。笔者研究发现,这些冤假错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与刑讯逼供相联系 。有鉴于此,笔者据此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从中总结吸取教训 。
一、据以研究的几个典型案例之实证分析
近9年之间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都曾先后对中国司法正义产生过重大负面影响,对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及司法作风诟病极重 。
将上列五案的基本案情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案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其一、“犯罪性质”相同 。五个案件都是故意杀人案件 。尽管各个案件的杀人动机不完全相同,比如杜培武作为民警杀死同为民警的妻子及公安局副局长,疑为情杀嫌疑;佘祥林杀妻疑为感情问题,赵作海杀堂兄疑为争风问题,杨波涛杀人疑为强奸反抗问题,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疑为死者搭乘过二张的便车 。但五案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 。其二、证据倾向相同 。五个案件几乎都没有收集到作为物证的杀人凶器,鉴定结论(精斑、痕迹、人体检验等)均与被告人不符,主要依据审讯笔录的供认材料定案 。用业内人的行话说,即都是“做出来”的案子 。其三、裁判思维相同 。五个案件作为“罪大恶极”案件,除杜培武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被告人上诉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外,其余四案都是一审留有余地的“法外开恩”,判了死缓、无期甚至有期徒刑 。“疑罪从轻”的裁判思维和“保险司法”的办案理念十分明显 。其四、错案基础相同 。五个案件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
二、刑讯逼供是渗透各个冤假错案的普遍现象
云南杜培武案,是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发现,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被枪杀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因王晓湘的丈夫即是昆明市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通过侦查认为杜有作案可能,但杜培武一直拒不承认 。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后,检方接触杜时,杜推翻原来所谓供述,控诉系刑讯逼供所致,但却遭到专案组的否认,最终导致冤案发生 。湖北京山县28岁的佘祥林杀妻案、河南商丘拓城县的赵作海杀害堂兄案以及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都是刑讯逼供的产品 。而近期媒体披露的河南商丘杨波涛强奸杀人案,称得上血泪控诉的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案 。根据杨波涛的辩护律师证实,2005年8月8日第一次开庭时,杨波涛即“大喊冤枉”,且其在亲自书写的上诉状中称:他们“连着17天17夜把我关在宾馆里,十几个人分三班轮着熬我、殴打我、渴我、饿我,每天只给我一杯水和一个小馍” 。“他们不断地给我上背铐又给我上绳,还把我吊起来,吊得我昏死过去好多次并且大小便失襟,生不如死 。他们折磨得我出现各种幻觉、错觉,就象灵魂飞出去一样”(《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2页) 。
上列五案中,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不但十分严重,而且让人啼笑皆非,令国人十分震怒 。第一、有两案“被杀死者”奇迹般回了家 。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警方认定1994年4月在吕冲村一水塘发现的一具女尸即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也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佘多次申诉但冤情依旧,服刑11年后,妻子张在玉奇迹般回了家,真相大白,经重审改判无罪,坐了11年牢的佘祥林走出了监狱 。河南赵作海被指控杀害其堂兄赵振堂,侦查认定1999年5月在赵楼村发现的无头尸体即是死者,被法院判处死缓 。2010年4月30日赵振堂回到了赵楼村,赵作海方被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 。第二、有两案的真凶另有其人 。云南杜培武警官被指控故意杀害二民警被判处死缓后,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查明杀害二民警的就是杨天勇等3人所为 。同年7月,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 。浙江张氏叔侄被控在杭州西湖区一水沟内发现的女尸即是5月18日搭乘张氏叔侄便车的女青年王某,被浙江高院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后来查明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才是真凶 。第三、一案的被告人至今“悬而未决” 。河南杨波涛“强奸杀人”案被国人称之为“新版赵作海案” 。两案的当事人都是商丘人,又都是商丘中院判决的冤案,但结局却有所不同 。赵作海作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已再审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国家赔偿;而杨波涛作为当代奉公守法的大学生,却因被控强奸杀人,由商丘中院两次判决死缓、一次判决无期,终因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公诉,商丘中院裁定准予撤诉 。杨波涛在监狱里被关押3341天后,在家人的一再苦劝下,不得已取保候审,带着一身病痛无助地离开了监狱(《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 。
三、“疑罪从轻”是对刑讯逼供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依赵秉志老师的观点,所谓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所谓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法制日报2013年7月10日法学院版) 。笔者十分赞同这一定义 。关于何谓假案,在笔者看来,凡刻意做出来的案子都不是真案,只能是假案,其是包括冤案和错案 。试想,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居然谁是犯罪主体都弄错了,居然被害的死者尚可奇迹般活着回家了,这难道是真案?难道是个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案件?赵老师在概括冤错案件的形成因素时,归纳了三个问题,即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 。这三个方面揭示了导致冤假错案的实质和要害,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结合上列五案,笔者认为,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本质上都是违反疑罪从无规则的 。在疑罪从轻的理念支配下,必然以有罪为前提,必然篡改和异化疑罪从无 。因此,实行疑罪从轻,本质上是对刑讯逼供这一野蛮司法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
上列五案均是在疑罪从轻理念支配下促成的冤假错案 。
一方面,有了疑罪从轻的办案思想,侦查机关就把主要精力用于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上,认为口供就是万证之王,因而轻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严重违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 。为了逼取口供,可以践踏人道,施以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违反职业道德去“做案子”;为了把口供做精做绝,可以排挤其他法定证据甚至对与口供不一致的技术鉴定不随案移送(杨波涛案) 。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作为对侦查案卷负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的法定机关,又作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明知事实不清而退回补充侦查,却因讲协作丧失原则而提起公诉(赵作海案),由坚信口供致使公诉关口失守 。
第三方面,审判机关经过审判发现疑点重重,本来完全可以据此按疑罪从无原则下判,却因为讲协作不讲制约,每每给足侦查、公诉机关的面子,咬定口供“一惯认罪”,无视被告人当庭对刑讯逼供的控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主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使“最后一道防线”失守 。比如,杨波涛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在商丘中院一审开庭后,曾主动问公诉人:“这个案子你就这样移送过来,是要我掉饭碗”(《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载《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6页) 。
第四方面,偌大的公、检、法机关,不把精力放在依法各自履行法定职责上,却寄希望于政法委员会的协调 。每次协调的结果几乎形成一贯性定式:口供可信,认定有罪,从轻判处 。这些问题,才是上列冤假错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
杜培武现在还是警察吗是警察 。
杜培武平反后重新回到公安队伍 。
令人震惊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的告破,使一起罕见的错案———杜培武案终于水落石出 。2000年7月11日,蒙冤受屈26个月的杜培武被无罪释放 。他的亲人、他的律师、他原来所在单位的领导、昆明市公安局的有关领导,一起到监狱接他回家 。
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昆明杜培武案公安部专家是谁

文章插图
是警察 。
杜吴培,这个错案的涉案人,在严刑拷打之后,不得不违心地承认犯了谋杀罪 。
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重审了杜故意杀人案,宣布杜无罪并释放 。
杜平反后回到了公安队伍 。
【昆明杜培武案公安部专家是谁】令人震惊的劫车杀人案告破,一起罕见的错案——杜案终于水落石出 。2000年7月11日,被冤枉了26个月的杜被宣告无罪 。他的亲戚,他的律师,他原单位的领导,昆明市公安局的相关领导都去监狱接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