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鼓励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
(三)监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五)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重大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的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三)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有关材料备案;
(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核算、拨付,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五)采集、核查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并接受查询;
(六)组织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环保、规划、城市管理、人防、价格、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 。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负责房屋质量问题的投诉受理、处理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燃放烟花爆竹、监控安防、车辆停放等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四)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居(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活动;
(五)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周边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规划的核实及违法建设的认定;
(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乱设摊点,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焚烧树叶、垃圾等违法行为;
(九)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设施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
(十一)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十二)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行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三)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
安徽省宣城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20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百分之70 。2020年安徽省宣城市规定,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物业费,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房屋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房屋,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的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百分之70缴纳空置房屋管理费 。
物业费管理办法【法律分析】:物业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包括哪些内容随着小区的不断增多,物业费的收取得到了越来越多业主的关注,物业费指的是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管理时收取的服务费,那么物业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包括哪些内容呢小区物业费过高怎么办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插图
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按照小区面积、小区层数及服务等级进行定价,且制定的价格需控制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好收费标准后,需向当地物价部门进行申报,征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按照该套物业费收取标准进行收费 。
二、小区物业费过高怎么办
1、一般情况下,小区前期物业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招聘的,但小区使用面积及入住人数过半后,小区可自行成立业主委员会,当小区物业出现收费过高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小区物业进行招标更换 。
【宣城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2、如果业主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收费过高,可以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因为物业服务收取标准是经过严格测算后制定的,如果出现物业公司收费过高的问题,可能是物业公司收了钱却未提供该项服务 。
3、虽然国家并未明确限制物业服务的收费价格,但严格执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制定物业收费标准时,需按照小区层数、小区面积及服务等级进行制定,业主如果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方面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反映 。
总结: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一旦遇到小区物业收费过高的情况,应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相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 。
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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