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122条)具体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122条具体内容是属于违约责任,具体内容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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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扩展资料:
一、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全部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赠与合同以及附则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3.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对方合同到期不履行怎么办?一、对方合同到期不履行怎么办? 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 违约责任。合同中未约定 违约责任条款 ,不等于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可依约而定,也可依法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合同法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只要在 合同履行 过程中出现违约,即使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都适用该法律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二、合同履行期限是多久?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 债务人 履行合同义务和 债权人 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 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 。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综上所述,合同签好后,一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的,要及时告知对方,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如果无故,在合同到期不履行,作为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解决方式有协商、仲裁或者 诉讼 等 。不履行合同是一种常见的 合同违约 行为,也是容易发生纠纷的一种情况 。
三楼厨房堵了把二楼卧室淹了谁负责第一种情况,如果厨房下水道油污堵塞是由同一幢楼的其他业主造成的,那么物业可以以其提供的疏通纪录来说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和服务义务,所以不负责任 。但是造成二楼住户损害的其他业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人 。在提供了基本的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可以以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造成损害的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物业可以帮忙协调,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下水道堵塞是由于管道共有部分的堵塞造成的,则物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虽然提供了疏通纪录,但是疏通纪录并不必然带来下水道一定不堵塞的结果,因此,疏通纪录不能作为免责证据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至于赔偿责任份额,取决于双方证据的效力和法官的认定 。
如何适用《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多项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合同法107条】合同法107条,表达的意思,为选择性,违约补偿、救济方式 。但根据基本法理维护合同稳定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这三个途径是依次有先后顺序 。
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首先会考虑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可以继续履行,仍然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无法履行,才会进一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否再继续履行,最后,根据合同性质,缔约双方的目的等如果无法继续履行,最终,确定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
所以,如果守约方想直接选择后两种,那必须找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首先否定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才能要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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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
如何确定违约归责原则,意义重大 。
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 。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
2.理论意义 。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
3.司法意义 。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 。
4.对当事人的意义 。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合同中约定守约方可以扣押违约方的财产,这个会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吗?主要是法院的执行真不行!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对赔偿因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同时可以要求一方支付违约金 。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
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 。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
2.法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
(2)合理预见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 。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 。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
(3)减轻损失规则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
3.约定损害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
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 。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 。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 。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 。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中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 。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