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公维费收费标准2022一、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什么

青岛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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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基金需要购房者交纳,各地政策不同收费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公共维修资金标准是:
1、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按58元/平方米交存;

2、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按66元/平方米交存;

3、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按118元/平方米交存 。
二、哪些情况可以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而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
一旦上述提到的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就可以申请试用公共维修基金 。如果业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走绿色通道加急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6种情况可紧急提取公共维修基金:
1、房屋防水损坏造成渗漏;
2、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3、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4、楼梯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6、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
三、公共维修基金如何申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当公民购买了房屋后,不仅要缴纳房屋的房款同时国家也是规定了购房人也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以及公共维修基金的,在缴纳和计算以上费用时也是会根据房屋的具体类型和具体面积来确定的,如果当事人没有足额或者及时的缴纳税款和维修基金也是不能办理房产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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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路小区房屋维修基金主要有两种算法;1、按照青岛路小区购房总价来算的:房屋总价的2%,2、按照青岛路小区建筑面积来算的 。青岛路小区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青岛路小区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购房者应当按青岛路小区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感谢您对看房网的支持,祝您购房愉快!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看完少花冤枉钱买了新房,常听人说起房屋维修基金,不少人迷糊了,房屋维修基金究竟是什么?应该怎么算这笔维修基金呢?
买房子是大事,经过慎重的选择之后确定买房之后,还有很多手续要办 。房屋维修基金就是其中的一项 。那么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这些都是购房者需要了解的 。今天为大家介绍房屋维修基金的相关内容,可以涨知识 。
房屋维修基金的定义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10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 。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
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设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
第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七条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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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维费收费标准20212021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1、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要按照购房款一定比例来收取,收费标准是按照总房款2%来收取;
2、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具体也要看是否为多层住宅,房屋结构不同其收费标准也不同;
3、根据不同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单栋楼房结构等不同设计,其收费标准也有差异;
4、房屋维修基金一般由开放商代为收取,主要是用于维修期满后住宅共用设备的公共设施维修,或是更新改造等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