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社保基数标准最新尊敬的用户,根据2021年合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方案,合肥市社保基数标准最新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来说,2021年合肥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2720元,下限为3048元 。同时,2021年合肥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具体来说,2021年合肥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6960元,下限为2432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社保基数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
合肥2021年职工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安徽省有关部门近日公布,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975.14元/月,以此核定2021年全省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925.42元 。按照国家关于缴费基数下限过渡相关要求,为减轻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负担,我省2021年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429.11元 。
我市根据新缴费基数上下限对参保职工202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对截止到2021年11月21日17:00在职参保,且在2021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名单中的职工,进行2021年1~11月的差额补(退)收 。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补(退)金额,将体现在参保单位12月份账单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合肥社保最低基数每月交多少法律分析: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计算,2021年合肥社保缴费标准每个月需要1025.71元的社保费用 。如果暂时没有工作单位,那么我们也可以直接通过坤明企服APP来进行代缴,这样即便没有工作单位也可以正常进行社保费用的缴纳,而且代缴服务费用只需要39.9元,正规平台还是比较值得我们去选择合作的 。养老、规定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合肥最低工资标准,即缴费基数不得低于3350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 。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

文章插图
【合肥2021年职工社保缴费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合肥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多少2021目前合肥的社保档次分为成都城镇社保、农村社保,最低缴纳基数是3429.11元 。每个人选择的缴纳基数不同,产生费用不同 。
以2021年11月份的合肥本市城镇社保,最低缴纳基数3429.11元来计算,社保费用是1163.76元,其中公司部分需要缴纳的费用共803.7元,职工个人部分需缴纳360.0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