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现在杭州电瓶车上牌要求你有合格证、发票这些都没用的,硬性规定的电池电压不大于36这个条件你就不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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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动自行车上牌要求:最高时速小于20千米每小时,车重不得超过50千克,车轮中心距小于等1200mm,电池电压小于等于36伏,电动机输出功率小于等于240瓦,车子产品标示应该标注上述参数,并在自行车上刻制编码 。
除此之外还有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限速装置必须固封,不可拆卸、不可调节 。
扩展资料: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决定对杭州市区域内生产销售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
【杭州只能上牌安的电池么】二、列入《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准予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上牌登记 。
《目录》申请、受理、公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
三、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省级有关部门安全技术鉴定合格,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公告的;
(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且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标识标注须达到以下规定要求:
1.最高车速不大于20 km/h ;
2.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50kg;
3.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00mm;
4.蓄电池的额定电压不大于36V;
5.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6.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7.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限速装置必须固封,不可拆卸、不可调节;
9.产品标识标注除国家规定外,还应标明上述相关技术参数,并按规定在电动自行车上刻制编码 。
四、本通告中“杭州市区域”、“本市”、“杭州市”均指杭州市行政区域 。
五、本通告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请有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按照本通告精神,在此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市有关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
参考资料: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管理的通告—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电动车怎么上牌照?杭州电动车是需要上牌照的,不上牌照的电动车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
根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管理的通告》第三条 杭州市电动车牌照办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省级有关部门安全技术鉴定合格,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公告的;
2、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且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标识标注须达到以下规定要求:
(1)最高车速不大于20 km/h ;
(2)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50kg;
(3)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00mm;
(4)蓄电池的额定电压不大于36V;
(5)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6)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7)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限速装置必须固封,不可拆卸、不可调节 。
扩展资料:
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也就是说,群众在购买电动车时,应一看有无脚蹬,二看时速,三看重量,确定符合标准后再购买,避免购买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购买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后,应及时上牌,驾驶人需佩戴好安全头盔,方能上路 。
只要购买的是列入省经信委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即可在登记点申请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原件 。需代办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委托书 。
杭州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管理的通告
杭州网——即日起电动自行车上牌更方便了
外地人外杭州买电瓶车能上牌吗?电瓶车有什么限制?外地人外杭州买电瓶车是可以上牌的,其电瓶车需要是列入省经信委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 。
根据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目录
(一)《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三)车辆来历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四)车辆出厂合格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五)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申请公车的同时提供介绍信原件1份(如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交)(自行出具) 。
扩展资料: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 。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技术标准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组织安全技术鉴定,鉴定合格的,对该产品的型号及其安全技术参数予以公告 。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领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
杭州公安局——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