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是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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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吴培,这个错案的涉案人,在严刑拷打之后,不得不违心地承认犯了谋杀罪 。
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重审了杜故意杀人案,宣布杜无罪并释放 。
杜平反后回到了公安队伍 。
令人震惊的劫车杀人案告破,一起罕见的错案——杜案终于水落石出 。2000年7月11日,被冤枉了26个月的杜被宣告无罪 。他的亲戚,他的律师,他原单位的领导,昆明市公安局的相关领导都去监狱接他了 。
用另案造句(大约30个左右)1)另案妻主要的健康问题为照顾者角色紧张.
2)刘凡和李岩等人应按诈骗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别另案处理 。
3)为实施新的扩厂计划,将另案办理 。
4)卓志兴至今仍未被昌吉州检察院“另案处理”
而卓志兴所犯的数个案子照样被该院张冠李戴在吴俊柏头上
成了定吴俊柏***的“证据” 。
5)去年2月刘某找到男子冯某和谢某(另案处理)
继续合谋以高息揽存的方式诈骗资金 。
6)针对有案不送、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现象
突出对“另案处理”“在逃人员”的监督 。
7)7万元假币赊售给桂平市麻桐镇的邓身铨(另案处理)时
被公安机关查获 。
8)此外
涉事曹熙、陈嘉已另案处理 。
9)如果被告不提出该反请求,根据既判力原则,即产生失权效果,lishixinzhi/3781021原则上失去了日后另案起诉的权利 。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相对应 。
10)但是,我们这里不必关心这些特殊的例子,因为它们将在SENS方案的各自部分另案处理 。
11)此案还涉及到原东丰县委常委、政法委*记、公安局长刘长林和原东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周延军
二人均已另案处理 。
12)8月1日
胡某富被批准逮捕
其他部分涉案人员因涉嫌的是窝藏罪或销赃罪
被警方另案处理 。
13)另据悉
时任湖北省农业厅副厅长后出任湖北省政协常委的梅祖恩、南湖开发负责人张思华、育种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健红也因此落马
并被另案处理 。
14)法院经审理查明
去年7月
绰号为“阿冲”的吴志聪受南非的梁坤(另案处理)
计划利用空调机夹藏走私国家一类 *** 安眠酮 。
15)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刑26个月
后真凶因另案案发供认杀害杜培武之妻和王某
案情大白于天下 。
16)澎湃新闻另悉
身为当地警员的缪某堂弟则被检方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察
另案处理 。
17)杜培武案案情: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刑26个月
后真凶因另案案发供认杀害杜培武之妻和王某
案情大白于天下 。
18)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26个月
后真凶因另案案发供认系杀害杜培武之妻和王某
案情大白于天下 。
19)身为当地警员的缪某堂弟则被检方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察
另案处理 。
20)民工时
遭该厂负责人张文刚及其妻贺廷果、该厂工人郭和谦(上述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的阻拦
并对民工家属李进石、河南民工带工头许丁成进行殴打 。【杜培武现在职务是什么】
杜培武妻子为什么和派出所所长在车里一、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一)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规定: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
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 。“辩护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说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即他维护的只是依照法律应当维护的被告人的权益,而不是被告人的所有权益,更不是法律规定应限制或者剥夺的被告人的权益 。二是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这就使辩护人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有所区别 。公诉人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也有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但他们不是专门维护者,即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 。他们是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行使者,是在行使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同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辩护人则不同,他的诉讼智能就是依法为被告人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责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l] 。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 。两种诉讼职责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 。辩护人只能为被告人辩护,陈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情节和理由,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控诉 。辩护律师和公认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都是依法执行职务,都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负责,他们诉讼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
辩护人对审判人员来讲,是一种协助与配合关系 。这种协助与配合,是通过辩护来实现的,也就是通过辩护人讲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来实现的 。
从上述可以看出,辩护人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不从属于被告人,而是个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
(二)辩护律师的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另有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及职责的规定,因此上述法条成为专门规范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的责任规定 。具体理解,辩护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首要的是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这既是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是执业纪律 。
其次,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最后,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
以上是我的毕业论文里面涉及辩护人的职责的部分 。其实可以这样来理解辩护人的意义:[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一句话就是: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辩护人存在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正义 。不让无罪的人受罚,更多的时候是让犯罪的人受到正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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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我国现行的辩护制度能否充分让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权利,答案不言自明 。且不说我国辩护制度的不健全、不合理,即便是在国外,这也需要不断的争取!
什么是杜培武冤案?从中可以看出什么问题?杜培武案的简单经过: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时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随后王晓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怀疑为作案凶手,经过70多天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高强度的侦查和审讯,杜培武屈打成招,于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杜培武上诉,二审改判杜培武为死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12月8日,杜培武被送到关押重刑犯的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就当杜培武已经心灰意冷,绝望的写下遗书的时候,案件峰回路转,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机关破获杨天勇等抢劫杀人团伙案,缴获王俊波被抢手枪(七七式,枪号:1605825)等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认1998年4月20日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办案人员发现所谓“杜培武报复故意杀人”纯属子虚乌有,于是经上级同意,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告杜培武无罪释放 。
从民警到死囚,再从死囚到民警.杜培武经过了一生最坎坷的路 。杜培武虽然已经澄冤昭雪,但是它的惨痛遭遇不得不让人深思 。仔细地分析杜培武冤案的整个过程,可以从一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虽然证明责任理论是从民事领域发展起来的,但是刑事诉讼领域证据责任分配更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证明责任由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担任,但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人民法院将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由控方承担败诉后果,可见在我国已经承认了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 。
然而,在杜培武案审判过程中,审判长不但对杜培武的申辩视而不见,而且几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 。这种严重明显违背举证责任的原则,把举证责任推向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
无论在哪一民主法治国家,都不会让一个人去自证其罪,每个人都有辩护和沉默的权利 。而且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处于被控制的状态,律师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又处于弱势地位,由犯罪嫌疑人来找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明确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担任 。
二:证据禁止规则
证据禁止规则包括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证据取得禁止是对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过程中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证据使用禁止则指违反取得禁止规范所得的证据在诉讼中应予排除 。这就是要求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禁止刑讯逼供、诱供、骗供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46条规定了重证据不重口供,在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然而,在杜培武案中,据杜培武的陈述,他遭到了办案者十分野蛮十分残酷的刑讯,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极限,在酷刑下被迫承认自己实施犯罪 。甚至为了取得法官的注意和信任,当着包括法官、公诉人、律师及几百名旁听者的面扯出被打烂的衣服证明他曾经遭到刑讯逼供,来证明他过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然而可惜的是都被法官无视,而且这些来自刑讯逼供的证据法官都已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充分于用入案件判决之中 。由此可见违反证据禁止规则是造成冤案最主要的原因 。
三:自白的证据能力
纵观我国两千多年的法律传统,“罪从供定”、“无供不定案”的思想一直是刑事审判的主流指导思想,甚至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刑事诉讼领域,还残留着“重口供、轻证据”的影子 。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办案人员为获取口供经常采取一些非正常甚至极端的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导致刑讯逼供和冤家错案的频发 。杜培武案就是在这种错误的思想下,遭受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且法官轻信被告人的供述,在没有找到犯罪凶器,那把“七七”式手枪的情况下,只是以杜培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及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等证据定案,证据明显不足 。在这证据力不足的情况下仓促结案,造成冤案也是在所难免的了 。
四:证据的来源及办案思路
在我国的一些法官为消除社会影响,争取快速结案,通常轻信自己的感性认识,先入为主,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违反程序规定,通过口供寻找证据,然后捏造证据来证明口供的成立,以这样的论证方式,来破案 。在杜培武案中是非常明显的,办案警察先拘留杜培武,然后3天3夜不让他睡觉以交代问题,然后进行测谎,接着刑讯逼供取得口供,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最后公诉、定案 。一套流程,违背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违背无罪推定,虽然很多时候能够快速结案,找出真凶,但也很容易造成冤案 。
总之,从杜培武冤案的教训中,不难得出:如果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能够摒弃“先去为主”、“重口供,轻证据” “罪从供定”的错误思想,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明确举证责任,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正当的程序,冤案才能防患于未然,法律才能更大的实现正义.
由杜培武案想到了什么?公安、检察院、法院,我国的三级办案制本来是一个层层监督从而保障执法公正的机制,但在民警杜培武遭刑讯逼供一案中,这三道关口都失去了扶正祛邪的功能 。这是一次司法腐败的“集大成”之作,是一次系统性的枉法! 仅仅凭主观的推测就断定一个人“故意杀人”,并进行了残酷而野蛮的逼供;然后在没有任何可靠实证的情况下,仅凭屈打成招的口供,竟把一个人判处死刑 。当一桩“铁案”已经尘埃落定的时候,只是因为真正的凶手被“意外”抓获并供出杀人的犯罪事实,原来的“杀人犯”才奇迹般地重获新生 。云南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遭刑讯逼供一案之所以受到全国媒体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其原因除了逼供手段的令人发指和案件的戏剧性变化之外,最重要的恐怕是此案给人们留下了很多值得反思的东西 。“刑讯逼供”算不上大新闻 。这些年,此类案件时常见诸报端 。但与以往的刑讯逼供案有所不同,这次刑讯逼供的对象是一名对法律相当熟悉的民警,他知道自己作为一个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他也知道执法过程中应该履行的程序,在整个案件的审讯、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他充分运用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并采取了几乎一切可以保护自己的手段,然而都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因为他面对的是一群视法律为儿戏的执法者 。当办案民警仅凭一张“传唤证”就把他“留置讯问”而且一关就是10天的时候,他质疑办案者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但得到的回答是:“想扣你就扣你,要什么法律手续!” 被抓不久,杜培武就为自己请了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参加讯问,但办案人员不让杜的律师进审讯室 。那些惨无人道的“高强度”审讯都是在没有第三者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刑讯逼供当然就不可能留下任何旁证 。在看守所里,他请驻所检察官当着管教干部和众多在押犯的面为自己验伤、拍照,留下了刑讯逼供的铁证,但检察机关对此证据却故意隐瞒 。庭审中,当杜培武提出这个有力的证据时,公诉人竟然说“没有找到” 。更加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到了今年6月,检察院对两名主要刑讯逼供者提起公诉的时候,那份原来“没有找到”的证据又冒了出来,而且成了刑讯逼供的主要证据! 杜培武偷偷地把一件被逼供者打烂的衣服夹带到法庭上,并当众展示,但对这一刑讯逼供的重要证据,审判长不但视而不见,而且几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 。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无罪推定”原理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诉人控诉杜培武故意杀人,那么应该是公诉人拿出杜杀了人的证据,杜没有举证的义务,而在法官还没有作出有罪判决前,杜应被视为无罪之人 。如果侦查人员依法办案,刑讯逼供就不会发生;如果公诉人员依法办案,一起冤案就可能被中止;如果审判人员依法办案,所谓“故意杀人”根本就不能成立 。公安、检察院、法院,我国的三级办案制本来是一个层层监督从而保障执法公正的机制,但在杜培武遭刑讯逼供一案中,这三道关口都失去了扶正祛邪的功能——侦查人员根据主观需要不择手段,公诉人根据设定的罪名取舍证据,审判者根据“有罪推定”的需要决定采信与否——面对事实,不能不承认,这是一次司法腐败的“集大成”之作,是一次系统性的枉法! 身为民警的杜培武没有想到自己的“同事”们会那样无视法律,就把希望寄托在检察院身上,他失望了;再把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他绝望了 。是什么让一个原本显而易见的错案顺利地通过一道道法律的关口?是什么让这些号称“以法律为准绳”、以主持公道为己任的执法者如此置法律于股掌之中?也许,公安侦查人员只是“破案立功”心切;也许,检察人员是出于法法相护、维护政法队伍“团结”的考虑;也许,审判人员接到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或指示 。但所有枉法行为都能以合法的形式来完成,都离不开根本的一点,那就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漠视——这种漠视就像是艾滋病毒,一旦感染和扩散,全身全系统都会失去免疫力——杜培武冤案就是公检法同时失去免疫力的结果 。虽然目前这种系统性枉法所闻不多,但人们有理由怀疑还有别的“杜培武”冤沉海底,因为像杜培武那样能够“意外”获救的几率毕竟太少了、太靠不住了……盛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