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平谷区农村建房标准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的,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基底面积和高度等规范的标准执行;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上述相关标准未作出规范的,由乡镇政府按照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 。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 。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要加强村民建房风貌管控,村庄内建筑风貌应相互协调,鼓励引导村民选用有关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也可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进行设计 。
【北京市平谷区对宅基地的规定】

文章插图
北京市平谷区盖二层楼标准不得建设地下室以及基底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75% 。
村民建房应控制在二层(含)以下,原则上不得建设地下室,房屋的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超过75% 。且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3.3米 。
平谷盖房大包主体包含地基吗包括 。
平谷区农村宅基地高度七米,包括地基站内的,因为宅基地的范围是包括体积在里面的 。原则上农村盖房的层数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3.3米,这也就意味着在农村建房,如果是建两层的农村房屋,高度不能超过6.9米,如果是三层的农村房屋,高度不能超过10.2米 。而北京市政府规定,北京农村盖房不允许超过两层,也就是一层不能超过3.6米,第二层不能超过3.3米,意味着北京农村盖房的高度不能超过7米 。
北京市宅基地申请条件只要符合以下六种情况的话,一般都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具体如下所示:
(1)想要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话,那么申请人就必须是属于农村户口,并且必须要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另外还需要常年居住在农村,名下必须没有属于自己的宅基地 。
(2)若年轻人想要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话,申请人的年龄应该在二十周岁以上,还应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并且应该是和父母已经分户居住了,才可以申请属于自己的宅基地 。
(3)假如申请人的宅基地因为被国家征收了,导致自己没有了宅基地,这时就可以在当地重新申请一个属于自己的宅基地 。不过需要注意一下自己是否有申请以房换房的形式来得到相关补偿,假如有的话,那么则无法再申请宅基地 。
(4)假如申请人因为受到洪灾或者是火灾等原因,导致自己的房屋出现了破损的话,那么就可以在原来的宅基地上重新建立房屋 。
(5)假如申请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破旧到无法居住的话,那么就可以在原来的宅基地上重新建立房屋 。
(6)假如申请人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把自己的户口从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去了,但是后来又迁回来了,那么也是可以在当地申请属于自己的宅基地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 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 。确需易址新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菜地的,还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六条 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
市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 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占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第十条 位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村镇,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设村民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建房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耕地的,并处相当生产损失数额的罚款 。
干部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 。
审批机关越权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还占用的土地外,对审批机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 。村民所受到的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赔偿 。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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