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前偷生二胎公务员

公职人员在二胎政策出来之前提前生育的二孩现在还会受处罚吗目前没有公职人员在二胎政策出来之前提前生育的二孩需不需要处罚的规定 。也就是说 , 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 , 应该作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 。社会抚养费 , 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 , 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 , 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 , 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流程如下:
1、立案;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示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 。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群众和其它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 查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以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等行为并取得充分证据;
3、告知、听证: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 , 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 , 办案人员根据违法生育事实、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 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 并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行政首长签字同意后 , 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
5、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 。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 , 并签名或盖章;
6、执行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
7、结案:当事人已履行完结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 , 由办案人员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纳入案卷 , 并据实填写《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登记表》 , 报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 , 予以结案;
8、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等材料整理归档 , 并制作规范的案卷 , 以备查证和复议、应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 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 , 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二胎政策放开了之前 , 公务员超生的怎么处理违法生育子女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 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 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 , 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 , 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 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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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 , 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 。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 , 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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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放开了之前 , 公务员超生的怎么处理
二胎政策以前偷生的怎么处理公职人员违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 , 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外 , 还得接受行政和纪律处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 , 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 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二胎放开后 , 以前偷偷超生的公职人员还会处理吗【政策前偷生二胎公务员】国家的法律是严明的 , 是不容更改 , 不容侵犯的 , 曾经我们国家的人口是非常多的 , 曾经的我们是没有计划生育的 , 这导致人口普遍增多 。而面临着众多人口的情况下 , 国家出台了计划生育政策 , 一个家庭只能孕育出一个子女 , 而这样的家庭又被称为独生子女家庭 , 这也就意味着这样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 , 这个孩子他只有他自己 , 没有哥哥、姐姐、弟弟、妹妹 。

政策前偷生二胎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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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期 , 大家逐渐发现了独生子女带来的弊端 , 比如说人口老龄化 , 人口老龄化基数过大 , 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下 , 国家又出台了新的政策 , 那就是开放二胎 。但是在没有开放二胎之前很多人都会偷偷生孩子 , 有些人生了二胎 , 有些人生了三胎 , 甚至还有些人会生了四胎 。那么在二胎开放 , 以后曾经偷偷超生的公职人员还会进行处理吗?
常言道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 虽然说曾经的独生子女政策 , 是国家出台的一项法律法规政策 , 但是从人文道义上来说 , 还是有自己的缺点的 , 父母想给孩子找一个陪伴 , 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 虽然说从人道主义上来说 , 可以理解他生二胎的心情 , 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以我认为即使是二胎开放之后 , 在职的公职人员虽然说没有必要大动干戈去惩罚 , 但是小小的责怪 , 和小小的罚款还是应当的 。
虽然说这些在职的公职人员 , 在没有开放二胎之前先行一步 , 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主张破坏国家法律 , 他只是为他的家庭 , 为他的孩子出了一些事情而已 , 出于人道主义上来说 , 他的行为还是可以理解的 , 所以并不需要大动干戈去革职 , 一些小小的惩罚 , 口头批评 , 罚款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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