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权新规

继承法2023年新规定继承顺序法律分析:按照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民法典继承权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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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民法典继承权新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 。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 。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 。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
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我国民法典对于房产继承的规定,适用于对遗产的相关继承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的发生时间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因此房产继承的时间也适用,房产的继承人需要是被继承人合法的继承者,且该房产要求是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在房产继承时,若是继承人继承该房产,应该到相关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的最新规定一、房产继承新规定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 。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
我国民法典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
前四款中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在现行《继承法》中已有规定,《民法典》中的变化在于第四款和第五款 。其中,第四款中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增加了“隐匿”二字,即使隐匿遗嘱,也将丧失继承权 。而第五款为完全新增的条款 。
当继承人本来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了继承权,但由于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可以恢复继承权,此乃宽宥制度 。宽宥制度体现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与保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子女若永久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的财产将会出现无人继承的可能性,不利于家庭和睦及私人财产保护 。但必须注意的是,该条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中,第一款和第二款因为涉及刑事犯罪,且情节更加恶劣,所以不适用宽宥制度,因此该条也明确限定了可以恢复继承权的范围,仅限“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取得被继承人宽恕” 。
3、新增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现行的《继承法》中,代位继承只局限在被继承人的子女 。《民法典》施行后,将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纳入进来,从而他们的子女也就被纳入进来,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实现代位继承 。针对新变化,不婚人群、丁克家庭增多,以及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家庭面临后继无人的现象,这一新规定,解决了这部分人群的财富传承问题,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继承,而不会因为无人继承而上交国家,这将更大程度地保障私权 。
4、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现行的《继承法》中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民法典》在原有的五种遗嘱方式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将原有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 。
5、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现行的《继承法》将法定的五种遗嘱形式区分为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两个效力位阶,且公证遗嘱效力高于非公证遗嘱 。《民法典》施行后,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6、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2023民法典新规继承法律主观:
民法典遗产继承新规定: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